10.18.2011

誰幫他們避了八千萬的稅?—從「道光龍袍」捐贈糾正案看當前鑑價體制問題

(本文刊載於《典藏投資》2011年10月號,第48期,p100-p102)

(另,原標題為<華麗的「弊險」—由「道光龍袍」捐贈糾正案,看現今鑑價體制問題>,
 經該刊編輯後修改後為此標

文|吳牧青

近年來藝術品鑑價制度的呼聲日益高張,然而在體系主導權、審議機制及架構仍莫衷一是的當下,今年5月中旬監察院對教育部及國父紀念館提出糾正案,更是具體點出讓當前鑑價所呈現的諸多弊端及市場機制漏洞。

200411月間,國父紀念館由藏家翁源水、許高山等16人所受贈的一批少數民族服飾(合計903件),經該館前館長張瑞濱指定熊宜中等5位專家召開審鑑會議對該批文物評鑑,便於124日由館決議建請同意接受捐贈,22日便以受贈文物證明書予16位捐贈人,以捐贈人原報價值新台幣(以下幣值皆同)29,285萬元的7.2折為受贈價值,出具了21,085萬元鑑價證明書。

半年後,館內的翠溪藝廊推出「東亞少數民族服飾展」,便是以這批文物作為展軸,由903件節選出300件展出,該展除了蒐羅25個少數民族的代表性服飾之外,其中最引人矚目的即為清代道光年間「明黃地緙絲十二章龍袍」,而當時對這一件「道光龍袍」的鑑價,便高達6,000萬元。

由於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示︰「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於是,若有藏家將文物捐贈予公立博物館,便可享有全額納入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此法立意之良善固然毫無疑問,但如何認定文物和藝術品價格,便成為稅基公平與否的最要關鍵。

次年(2005年)這批文物捐贈案經由捐贈藏家綜合所得稅的申報後,由於列舉扣除額和退稅金額至為龐大(16位捐贈人列報了列舉扣除額後,產生了2,470萬元的退稅金額),便引來國稅局的關切,同年11月國稅局去函國父紀念館主管機關教育部,要求查明該批服飾鑑價是否妥適,由於該批典藏文物之藏家並未能提示取得成本及支付價款流程等相關資料,教育部便再函請館方依照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規定,詳細敘明辦理流程及緣由,送交文物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開證明。(文化資產保存法200525日修正後,主管機關便更易為文建會,然而在此捐贈案事發當時,主管機關就是教育部)

隨後,這批文物經過財政部20051230日「研商個人以文物、古物、藝術品、美術品或其他具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之物件捐贈,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如何認定相關事宜會議」,與文建會20062月函請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研議指導鑑價後,20064月至200812月,國父紀念館館方經過八次鑑價會議後,將捐贈價值從原列21,085萬元,降為2,781萬元。最顯著的數字差異,則是原先16位藏家在2005年因捐贈而享有的2,470萬元的退稅金,在漫長的三年的重新鑑價過程及一年的館方第二次核發受贈證明書之後,2010年這16位捐贈人「調整後補稅金額」計有5,641萬,若加上先前2,781萬元的退稅金申報數字,此案稅金差額竟高達8,422萬元。而最受關注的「道光龍袍」,鑑價由6,000萬元直接貶為200萬元,乃因文建會推薦專家鑑定為刺繡,並發現龍袍的襯布是新織,並非全為骨董。

此事件除了在公部門造成監院對教育部及國父紀念館提出糾正,教育部在6月初並因此事緊急發函給所有下屬機構「在未來接受捐贈時,務請審慎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對此案所涉及的藏家群,部分也仍在捐贈物被「大幅鑑貶」後,對館方提出訴訟。這不啻為一個重啟探討鑑價制度的例證,但所有媒體及輿論僅將目光追逐在此監院糾正案及骨董鑑價懸殊之爭議,卻未再對此事背後的藏家投機運作、稅務法規與收藏品捐贈的相對關係、藝品捐贈與市場的安全性延伸討論,實為可惜,本文簡析於后,以資藏家讀者們參考。

(一)投資者人心各異的心態

隱藏在「道光龍袍」等少數民族文物捐贈案的背後,存有過度投機的藝品買賣心理,在篇幅長達15頁、9,000字的監察院糾正報告當中,也述明了這宗集體捐贈者的出發點歧異與利害關係︰以翁源水為首的捐贈者,在與國父紀念館館方達成鑑價價碼與捐贈意願協定的同時(200412月),也同時將這批文物,部份交易給另外11位藏家,使得這宗案件以16位捐贈者的規模為出發點。這宛若捐贈版的「跟會模式」,藏家在購買文物的同時,即行將把購得之古玩捐贈與官方機構,所圖何事?稅金利差是也。既然捐贈予政府單位的部分不受所得總額20%之限,這部分的捐贈列舉扣除額便可以達到最高的避稅效用,然而避稅充其量是40%的減免,仍有60%捐贈額,於是藏家中的投機客便相準了鑑價之浮報的膨脹倍率。

此案之「同步收購與捐贈者」最大「股東」許高山,在最末次鑑價整批由21,085萬元貶為2,781萬元後,於20094月向館申請撤銷捐贈(被部分媒體引用為『太俗了 捐贈人打官司要索回』,513日中國時報所述),在同月28日對翁源水寄發存證信函,認為翁等人不法欺瞞各捐贈人以及各受贈機關︰「翁源水於(民國,以下同93年底與曾英夫決定出售共有之少數民族服飾文物,且可代買方捐贈予政府機關,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捐贈扣除為由,由渠向翁源水購買少數民族服飾乙批,然翁源水出售予渠偽稱有2億餘元價值之文物……936月間,翁源水擬捐贈予歷史博物館之文物共1,222件,翁源水報價28,933萬元,並願按報價6折捐贈該館,然歷史博物館僅同意按4折受贈,故歷史博物館於93630日發函拒絕翁源水之捐贈。翁源水竟又於93113日改發函國父紀念館表明願捐贈文物予該館,數量減少為903件,報價卻反增加為29,284萬元,明顯有詐欺之情事。…翁源水於948月間又重施故技,將840件文物,按翁源水報價之8.3折捐贈予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特再發函翁源水,撤銷雙方931213日之買賣契約,請於9856日前返還本人買賣價金1,595萬元…

然而,這樣的舉動形同自認其購買、收藏或捐贈的動機,乃是著眼於稅金的利差,在這種集體買賣與捐贈的動作下,可想見其背後還有掮客與套利者的角色關係。這種情況下,買賣不成,仁義當然不存在。

(二)捐五毛,賺一塊?

以我國高所得者的稅率級距來計算,綜所稅所得淨額只要超過423萬,每分所得都是40%的稅,這比企業捐助的誘因要來得更強烈(營所稅稅率為17%)。若以前段許高山向翁源水購買後捐贈為例子,只要他捐贈的文物鑑價價位比取得價位高出151%以上,這筆捐贈的交易,不但一毛都不會少,所抵扣的稅還會超過他所購買文物之價金。(參見附表之列舉試算)更何況,此案鑑價之差額將近八倍之譜,無怪乎還會有2,470萬元的退稅金。

一位台大管理學院專長於稅務法規的教授表示,稅法的基礎就是在於「憑證」,而古董、藝品買賣交易或捐贈的行為,長年來欠缺極有公信力的鑑價制度,於是在「任人喊價」的態勢之下,熟真熟偽?他以此案經歷史博物館、國父紀念館與新竹縣政府的鑑價方式為例︰六折、四折、7.2折、8.3折,都是混亂無章的鑑價模式,他認為,「如果都有購買憑證,為何需要幾折幾折的喊?」若將視野放到現今的藝術市場,作品捐贈與稅基的倫理關係也亟待被探討與建立,以2005年國美館館方收到藏家捐贈張萬傳與林玉山作品的案例來看,藏家不滿捐贈作品的鑑價只佔市價三、四成的同時,那作品在捐贈之間如同具有買低賣高的稅差利得,其捐贈方式是否淪為另一種投資出場的心態,猶有可議。

(三)民間捐贈到公家典藏的通膨效應

鑑價制度的另一個難題,便是專業之外亦所無法掌控的因素︰市場。藝術市場買賣關係的熱度,會成為過度反應或低估作品鑑定的因子,藝術家自訂價格固然可說是尊重藝術生產與環境的創作者利益,但這種訂價的過程也同步反應了市場的考量後而決之。對於公家收藏理應不該隨市場熱度起伏的原則,也會因此遭到破壞。

如此的連動關係,可以解釋當今美術館與博物館成為資本化時期的一大推手,某個層面上造福了得以靠公營館所的典藏而不必全然靠市場的排擠作用,但反之,飆高的收藏價格也壓抑了「名師之外」的新銳藝術家、潛藏的秀異奇作被典藏的可能性,就連博物館典藏功能的自身完整性,也會因藝術市場的通膨,自我壓縮與侷限著。

在高喊建立鑑價機制前,摘錄監察院「道光龍袍」捐贈案糾正報告書的其中幾席話以作反思︰「國父紀念館未衡酌該館已無典藏空間、專業人力以及後續維護能力,逕自接受本案該批文物之捐贈」;「該館受贈本案該批服飾僅於94依捐贈備忘錄約定辦理「少數民族服飾展」1次,竟又於特展期間遺失展品黎族織繡上衣1件,獲理賠36萬元;近6年來幾未妥善規劃利用,任其閒置封存迄今,顯有違失。

然而這裡,還僅是提及對公家機關的行政程序、稅法、審計法的糾正而已。


(附表)
所得淨額級距與列舉扣除額之關係換算
綜合所得淨額
應納稅額
300
548,600
500
 1,225,600
1,000
3, 225,600
2,000
7, 225,600
3,000
11, 225,600
4,000
15, 225,600
5,000
19,225,600
製表/吳牧青                單位︰新台幣/元

l  課稅所得額 綜合所得總額 免稅額
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或列舉扣除額)
l  若年所得淨額5,000萬元之藏家,捐贈政府單位之文物的可列舉扣除額為4,000萬(鑑價價格),其應納稅額將省去1,600萬之稅額。
l  文物鑑價價格╱購入價格 4,000萬╱1,595萬)-1 150.78%


1
舉例來說,年綜合所得淨額5000萬元之藏家捐贈給政府單位的文物之鑑價價格如為4000萬(此金額將列入「列舉扣除額」),其年綜合所得淨額5000萬元,將於扣除4000萬元後降至1000萬元(表1),而應納稅額將由原本之1922.56萬元降至322.56萬元,總計可抵扣1600萬元之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

本文指出,許高山於寄發給翁源水的存證信函中要求翁返還「買賣價金1595萬元」,如假設許高山年綜合所得淨額為5000萬元,當國父紀念館對其捐贈文物之鑑價價格超過4000萬元時,許高山於此捐贈交易中所抵扣的稅額(如前述為1600萬元)即大於所購入文物的價格1595萬元。

(文物鑑價價格購入文物價格)- 1 =4000萬元╱1595萬元)- 1 > 1.5

故許高山向翁源水購買後捐贈的文物鑑價價格如比購入價格高出1.5倍以上,該筆捐贈交易所抵扣的稅,將超過他所購買文物之價格。而實際上國父紀念館逾億的鑑價價格更是遠遠超過許高山購入價格何1.5倍,如無此一糾正案,國父紀念館無異將淪為投機藏家們的避稅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