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限制性低」也很合理。
(3)權力關係的代理性︰從事件公佈開始,無論是獲選者或是她的提案本身,就多半被連在雙展辦權力夾在一起討論,這反映在策展人夾在眾多藝術家和權力之間的代理關係想像。所以,同樣具備策展人身份的評審團成員,是否恰當直接被討論成為「雙展辦機制的權力小組」應有待商榷。當然雙展辦主任身兼評審團召集人和評審及行政主席的身份爭議最大自然不在話下,另兩位評審是雙展辦大展的資深策展人是另一種質疑關係,然而,我們應還得再問︰如果雙展辦資深策展人不該擔任雙展辦評審,誰有資格當評審?是策展圈以外的藝評人或是具備幾大美術館館長資歷的評審嗎?如此即可驗證評審的超然獨立性嗎?
(4)徵選者的平權訴求和選件者的菁英思考︰徵選者有其參選行為下資訊對等的要求權力,甚至,要求評審機制更為透明的可能,例如,有無可能先行公佈評審名單?(雖然在國內往往認為先公佈評審有可能造成不公平,但有無思考過,這同時反而更賦予評審團是可以被經得起檢驗的一種做法?許多國外的徵選或競賽即是如此。)或是,在公布獲選名單的同時,也能公開各個進入複選者策劃案的評選意見?即便這對於評審的工作量提高,但這應該適度表達對於各個花費心思提案者的尊敬。然而,選件本身(無論是策展案或創作案)無可避免地就是一種菁英思考,所以,若流於一種狹持民意的民主訴求,也會有淪為草莽的群氓運動之嫌。
(5)學院的責任和公共的責任界線︰獨立策展人之中有不小的比例同時在學院中有一定的為位置,無論是專任教職、客座教職、研究所學生,或是同時也有藝術界意見領袖的公共性,各種發言勢必捲入許多臍帶關係的關注,自由的發言固然帶來更多思想的刺激,但也應有必要反思某些負面的力量,這同樣回應到,有群眾力量的思想個體如何運用其影響力,在推崇解放權力的觀點下,對於不回應或是暫不發聲的機構人,也應有尊重其沉默的自由。例如︰就此爭議的此時,我也不覺得北美館館長有義務立即對此案回應,若我們相信雙展辦的運作是獨立的、不被上級干涉的作業。
(6)策展人為誰服務?︰藝術界由為數比例最高的藝術家狀態下,訴求為藝術家爭權益的觀點是立竿見影的,但同時也得再度重新省思策展人的公共意義,在一個展覽當中,策展人理當是和藝術家併肩作戰的革命情感關係,然而在如此一個機制議題,是否也適合如此?
(7)雙年展與國際觀︰如何提出更為主動的策展人培育計劃,國藝會今年新制開始有所動作,然而更倡議全球視野的雙展辦呢?如何化被動的徵件形式,提出更有力的主動儲備計畫,不然,類似的爭議應該會持續再發生。
以上列出我就威尼斯台灣館爭議至今的觀察,也歡迎大家提出各種你們的想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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